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外,本次交易前12个月,即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任何重大资产购买行为,也未发生任何重大资产出售行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劳志明 季李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