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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7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星”、“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药业”)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新星”)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8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定价依据的参考。东洲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拟置入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中同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拟置出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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