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均能较为直观反映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以及经营规模的提升,且指标设置了较高的增长要求,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