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125%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17]1488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44号)同意,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2017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80,000,000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80,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5月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派发现金1,44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60,000,000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4,250,000股),占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华慈蓝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芸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慈溪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慈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1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1 | 宁波华慈蓝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985,000 | 5,985,000 | 7.4813 |
2 | 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00,000 | 5,700,000 | 7.1250 |
3 | 宁波芸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997,500 | 997,500 | 1.2469 |
4 | 慈溪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 997,500 | 997,500 | 1.2469 |
5 | 宁波华慈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70,000 | 570,000 | 0.7125 |
合计 | 14,250,000 | 14,250,000 | 17.8125 |
5.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就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中大力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