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8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18年1-6月份,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三)2018年1-6月份,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16名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三、关于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落实与实施,有利于公司在净水器、净化器领域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权的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潘浩标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洪峰、王雪峰、赵述强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