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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有关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0,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29%;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67,508.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51%,以上对外担保额度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内。

2、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3、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4、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规定了对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

评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到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5、互保对象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且都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财务风险亦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有利于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被担保对象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同时,公司持有艾特克16.49%的股份,该公司业务发展能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公司为艾特克提供担保以来,从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本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担保合同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8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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