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与宝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我们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交易对方风险相对可控,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我们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