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博微长安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博微长安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博微长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亿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二、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向招行合肥分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了解了具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招行合肥分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盘活资金,增强资金流动性,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招行合肥分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4亿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振南 胡和水
徐淑萍 潘立生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