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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18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资金占用等有关会计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审慎调查,我们认为:

1、公司涉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规范。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人民币71,830万元,美元300万元。

2、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名称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变更后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反映公司未来集团化管理模式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名称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盛龚菊明顾维军

2018年0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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