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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和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和警示函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10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于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一)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管除叶昌焱外均未列席,会议决议缺少董事丁金铎签名;你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冼燃的《授权委托书》缺少“委托人持股数量”、“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等要素;你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缺少监事袁先圣签名,股东

何宇飞、李南京的表决票缺少“证券账号”、“持股份额”等要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四十一条以及公司章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六条、七十三条等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定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而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6日发出;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上缺少“日期”等要素;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四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资料均缺少会议通知、表决记录,且会议记录无参会人员签字。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你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十九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十七条等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定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而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6日发出。上述情形不符合你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内部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你公司于2017年7月后改用高管述职会代替总经理会议。上述情形不符合你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四条等规定。二是你公司2015年11月18日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缺少来访的长江证券、博时基金、鹏华基金、尚雅投资、东方证券等来访者签署的承诺书。上述情形不符合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等规定。三是你公司2017年度部分用印申请

表存在填写要素不齐、申请理由过于简单、无审批签字、用铅笔填写等不规范的情况;公司用印申请表使用活页保管,未使用连续编号的用印登记簿,不能保证用印登记的完整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你公司《印章管理规范》第七条等规定。

(五)内幕信息登记不规范。你公司编制的相关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显示,所有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悉时间均登记为同一天,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你公司未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货款与往来款分开核算,而是全部挂在“应收账款”科目,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反映资金往来的实质。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之1122应收账款等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对个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够稳健。公司2017年度对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乐视智家)的应收账款4.21亿元按照6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2.53亿元,其中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为公司于2018年1月至2月合计向新乐视智家收回货款11,747万元,其中收回前期超期应收账款2,840万元。公司预计能保持此收款进度,2018年全年可能收回超期账款17,040万元。但检查关注到,你公司此前预计的收款进度未能保持,2018年3月至6月没有新增超期账款回款。上述情形显示你公司2017年度对相关应收账款坏账

计提不够稳健。

《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收到广东省科技厅补助款284.88万元、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奖励款2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4.83%和10.41%。上述事项构成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但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8年4月24日才在你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公司将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加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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