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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2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15:00至2018年8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马伟进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4,58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7614%;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0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68%。

2、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3,90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6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0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0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的议案》鉴于公司原工商注册地址上的相关资产已出售,同时公司办公地址已不在原注册地址上,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号”变更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办事处冷水铺居委会10幢301”。

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意将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32、2018-34、2018-36、2018-39、2018-41。

表决结果:同意194,0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8%;反对57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32%;反对57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方啸中、李航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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