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1、我们核查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无占用资金行为;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占用的资金余额均已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公司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公司账面记载的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万元。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7,938.16万元(其中:
母公司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3,004.95万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4,933.21万元),占公司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5.24%。除上述担保以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对上述担保行为,我们认为: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良好,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较好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真实、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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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白忠祥 | 郭志宏 | 赵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