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八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该重组报告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目录
公司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6
(一)交易方案概述 ...... 6
(二)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及配套融资安排 ...... 7
二、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 11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 11
(二)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 12
(三)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 13
(四)验资情况 ...... 13
(五)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 13
(六)置入及置出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情况 ...... 14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5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5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 15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5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15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15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 16
八、备查文件 ...... 17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释义 | |
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前锋股份/SST前锋 | 指 | 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33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前锋股份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北汽新能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交易对方 | 指 | 北汽集团等35名合计持有北汽新能源100%股权的股东 |
北汽集团 | 指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北汽新能源/目标公司/标的公司 | 指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 指 | 北汽新能源100%股权 |
北京市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北汽集团 | 指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北汽广州 | 指 |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
渤海活塞 | 指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
北工投 | 指 |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星网工业园 | 指 | 北京星网工业园有限公司 |
北京电控 | 指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芜湖信石 | 指 | 芜湖信石信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井冈山 | 指 | 深圳井冈山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孚能能源 | 指 | 孚能能源(赣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梅山国轩高科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轩高科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合肥国轩高科 | 指 |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上海中平国瑀 | 指 | 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泛海股权投资 | 指 | 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置悦上海 | 指 | 置悦(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天津优能尚卓 | 指 | 优能尚卓(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天津中冀 | 指 | 天津中冀汇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欧菲光电 | 指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宁德时代 | 指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博奥华泰 | 指 | 北京博奥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
庞大集团 | 指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大洋电机 | 指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首钢绿节 | 指 | 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成成清洁 | 指 | 北京成成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万帮新能源 | 指 | 万帮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江西清控 | 指 | 江西清控荷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中冠宝 | 指 | 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天相创业 | 指 | 北京天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三六零软件 | 指 | 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优能尚卓 | 指 | 北京优能尚卓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韬蕴新能源 | 指 | 北京韬蕴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鹏盈创梦 | 指 | 常州鹏盈创梦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鹏盈致远 | 指 | 常州鹏盈致远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戴姆勒 | 指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
泛海云腾 | 指 | 深圳泛海云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金星投资 | 指 | 天津金星投资有限公司 |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由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 | 指 | 2018年1月22日 |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述本次重组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组成部分,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以及募集配套资金。
1、重大资产置换前锋股份以截至2017年10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北汽集团截至2017年10月31日持有的北汽新能源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锋股份向北汽集团及其他北汽新能源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剩余全部北汽新能源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向北汽集团等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7.66元/股,系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3、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
融资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不超过20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后全部用于北京新能源创新科技中心项目、北汽新能源C35DB车型项目、北汽新能源N60AB车型项目、北汽新能源N61AB车型项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发行失败或募集金额不足,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等方式进行相关安排。
(二)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及配套融资安排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发行定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向北汽集团等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7.66元/股,系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发行数量根据本次交易置换资产的交易作价及发行价格,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总
数确定为761,085,182股。发行对价股份数量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本次发行的总股份数量(即对价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拟置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拟置出资产价格)/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中,不足一股的余额赠予上市公司。
序号 |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股) |
1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46,989,452 |
2 |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2,300,168 |
3 |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 62,409,505 |
4 | 芜湖信石信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502,124 |
5 | 深圳井冈山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6,670,645 |
6 | 北京星网工业园有限公司 | 32,775,112 |
7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30,076,870 |
8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 30,076,870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轩高科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920,067 |
10 | 置悦(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5,342,944 |
11 |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17,352,040 |
12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4,460,033 |
13 | 天津中冀汇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0,033 |
14 | 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0,033 |
15 | 深圳泛海云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0,033 |
16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11,568,026 |
17 | 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122,023 |
18 | 天津金星投资有限公司 | 7,663,817 |
19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784,013 |
20 | 孚能能源(赣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533,220 |
21 | 北京博奥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 3,181,207 |
22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92,006 |
23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2,602,806 |
24 | 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169,005 |
25 | 北京成成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4,404 |
26 | 万帮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35,204 |
27 | 江西清控荷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35,204 |
28 | 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735,204 |
29 | 北京天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1,735,204 |
30 | 常州鹏盈创梦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88,884 |
31 | 常州鹏盈致远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80,367 |
序号 |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股) |
32 | 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 1,446,003 |
33 | 优能尚卓(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2,053 |
34 | 北京优能尚卓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67,602 |
35 | 北京韬蕴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23,001 |
合计 | 761,085,182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锁定期安排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
交易对方 | 锁定期 | 股份锁定期说明 | 锁定期延长说明 |
北汽集团、北汽广州、渤海活塞 | 36个月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汽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汽广州、渤海活塞为其控制的关联方,因此前述主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主体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戴姆勒、天津金星、泛海云腾、欧菲光电 | 36个月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持有的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北汽新能源股份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承诺以前述资产认购的本次发行之股份自发行结束起36个月内不转让。 |
交易对方 | 锁定期 | 股份锁定期说明 | 锁定期延长说明 |
深圳井冈山、泛海股权投资、星网工业园、鹏盈创梦、鹏盈致远、天津中冀、上海中平、宁波国轩、芜湖信石、孚能能源、置悦上海、天津优能尚卓、北工投、北京电控、合肥国轩、宁德时代、博奥华泰、庞大集团、大洋电机、首钢绿节、成成清洁、万帮新能源、江西清控、中冠宝、天相创业、三六零软件、韬蕴新能源、北京优能尚卓 | 12个月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数量上市公司拟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基数作相应调整。在配套融资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5)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上市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1、上市公司已获得的批准(1)2018年1月18日、1月19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出、置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分
别经北京市国资委以京国资产权[2018]8号、京国资产权[2018]11号文予以核准。
(2)2018年1月22日,前锋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核准。
(4)2018年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5)2018年4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象、调整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与北汽新能源目前36名股东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等相关议案。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6)201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对本次重组予以核准。
2、交易对方已获得的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相关权力机构均已做出决议,同意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北汽新能源全部股权。
(二)置入资产过户情况2018年7月18日,前锋股份与北汽集团及四川新泰克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
完成置出资产交割手续,北汽集团将其持有的与置出资产等值的北汽新能源34,355,158股股份交割至前锋股份名下。2018年7月26日,北汽集团及其他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北汽新能源剩余股份全部交割至前锋股份名下。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向北汽新能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次交易项下置入资产北汽新能源100%股权已经全部过户至前锋股份名下。(三)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项下的置出资产为前锋股份截至2017年10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根据前锋股份和北汽新能源股东签署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自2018年7月18日起,前锋股份已经完成对北汽集团所负的置出资产交付义务。
(四)验资情况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22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7月27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北汽新能源全部股东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958,671,182.00元。
(五)新增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前锋股份已于2018年8月23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761,085,182股,登记后股份总数958,671,182股。具体新增股份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 | 登记对象 | 登记股份数量(股) |
1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46,989,452 |
2 |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2,300,168 |
3 | 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 62,409,505 |
4 | 芜湖信石信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502,124 |
5 | 深圳井冈山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6,670,645 |
6 | 北京星网工业园有限公司 | 32,775,112 |
7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30,076,870 |
8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 30,076,870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轩高科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920,067 |
10 | 置悦(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5,342,944 |
11 |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17,352,040 |
12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4,460,033 |
13 | 天津中冀汇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0,033 |
14 | 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0,033 |
15 | 深圳泛海云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460,033 |
16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11,568,026 |
17 | 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122,023 |
序号 | 登记对象 | 登记股份数量(股) |
18 | 天津金星投资有限公司 | 7,663,817 |
19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784,013 |
20 | 孚能能源(赣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533,220 |
21 | 北京博奥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 3,181,207 |
22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92,006 |
23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2,602,806 |
24 | 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169,005 |
25 | 北京成成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4,404 |
26 | 万帮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35,204 |
27 | 江西清控荷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35,204 |
28 | 中冠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735,204 |
29 | 北京天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1,735,204 |
30 | 常州鹏盈创梦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88,884 |
31 | 常州鹏盈致远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80,367 |
32 | 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 1,446,003 |
33 | 优能尚卓(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2,053 |
34 | 北京优能尚卓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67,602 |
35 | 北京韬蕴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23,001 |
合计 | 761,085,182 |
(六)置入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情况根据前锋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能源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置出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由北汽集团享有和承担,置入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持股比例分别承担,并以现金方式按持股比例补足;以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日作为置入资产交割的审计基准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甲乙双方确认置入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2018年7月26日,北汽集团及其他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北汽新能源剩余股份全部交割至前锋股份名下。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向北汽新能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入资产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18)第110ZC5891号)。经审计,置入资产2017年
11月至2018年6月的净利润为8,324.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87.92万元,因此交易对方无需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足。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未发生变更。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前锋股份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
的情形。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前锋股份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前锋股份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前锋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前锋股份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法律顾问意见公司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 本次交易已按《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实施结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交易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224号);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