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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会计准则”)对相关财务报告中的相关科目进行了重分类和重新计量等调整。

一、概述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

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准则。公司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并按要求修改相关科目的列报。

二、新会计准则执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1、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

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18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期期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公司予以简化处理,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2018年1至6月利润总额人民币8,279千元,影响2018年6月30日资产人民币88,352千元,影响2018年6月30日所有者权益人民币224,931千元。

2、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采用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基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原分类。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减值的要求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未提用的财务担保合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替代原先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新减值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依据相关项目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信用损失准备按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提。对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存在简化方法,允许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准备。

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公司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2018年1至6月利润总额人民币7,849千元,影响2018年6月30日资产人民币75,416千元,影响2018年6月30日所有者权益人民币67,567千元。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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