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刘丹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格桑罗布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扎西尼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刘丹明先生、格桑罗布先生和扎西尼玛先生的个人履历,均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刘丹明先生、格桑罗布先生和扎西尼玛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丹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格桑罗布先生和扎西尼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