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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物贸B股 B股 900927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关于本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拟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增加第十二条:“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 相关条款,《公司章程》后续章节、条款相应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二、拟在原《公司章程》增加“第八章 公司党团组织与工团组织”,共六条。《公司章程》原第八章及以后章节、条款相应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章 党组织及工团组织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按照规定设

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权及其行使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体制机制,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 工团组织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各级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公司改革创新发展。 公司应当为各级团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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