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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最高额担保为 27,300 万元,占公司 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99%。该等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科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通过对2018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3、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坏账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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