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2018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未在该次审批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担保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0%。
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流程。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的独立意见1、本次调整闲置募集资金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的议案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流动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闲置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有利于扩大理财产品的可选范围,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从而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从单一类型的商业银行调整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除调整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外,原审议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同意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2018年度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并同意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文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庆刚 朱 岩
高 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