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孙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交易更有利于公司聚焦既定的未来重点业务,拓展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
布局,优化公司业务结构。预计对公司长期的盈利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孙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