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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4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诉讼基本情况2017年8月24日,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为公司所属糯扎渡水电站蓄水淹没其采矿区及矿石造成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其被淹没矿产品的损失601,893,800元、受损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损失2,021,400元、压覆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18,977,100元,总计人民币622,89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费用。2017年9月1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云民初13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诉讼当事人:

原告: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普洱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案诉讼基本情况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章-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中给予披露。二、诉讼判决情况本案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和2018年3月7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并于2018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初135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962元,由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四、披露及风险提示本诉讼事项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 8月 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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