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1、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之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