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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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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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宝胜科技创
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分别于2009 年9 月5 日和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
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9 年9 月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
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9 月25 日上午9:30 在宝应县宝胜
集团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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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
的截止2009 年9 月18 日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09 年9 月18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总计
70,134,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6%。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关于公司申请增加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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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投票表决,其中,第(1)至(3)项议案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方式行使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4 项议案均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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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 群
经办律师:
李远扬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