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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房产向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债权金

额为10,500万元及投资收益,同时公司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0,500万元对深圳毅科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投资期限满之后的股权回购义务及债务清偿义务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担保是为促进公司、深圳毅科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需要,以保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是正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除上述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担保事项。

4、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毅辉、彭建春、陈彬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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