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8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15,000万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5,000万元,是为全资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光正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