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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3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 85号),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18年6月16日,你公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称公司于6月14日收到股东顾正、袁建新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简称《临时提案》),内容主要包括有关董事罢免议案、董事补选议案、监事罢免议案、监事补选议案,董事会审议后未通过《临时提案》。6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进一步解释了董事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称“如上述罢免议案无法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全部或者部分获得审议通过,则后续补选议案全部或者部分得以审议通过将可能导致董事会和/或监事会的实际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从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顾正、袁建新在提交《临时提案》时,针对有关董事补选议案和监事补选议案,注明按照得票数多少有限补足董事会、监事会。你公司未披露该等信息,进而在2018-045号公告中认为补选议案获得通过可能导致董事会及监事会人数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2.信息披露存在错误。2018年6月2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股东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文化”)以及自然人股东顾正先生、袁建新先生(简称“提案自然人股东”)送达的函件,提请增加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称“董事会收到书面函件时间距离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8日……已不足10日,因此‘映业文化’和‘提案自然人股东’关于增加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行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17日收到映业文化和提案自然人股东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有关增加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2018-043号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6月19日收到有关函件存在错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遗漏、错误及未及时将有关罢免和选举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2018年7月10日,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顾正与映业文化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纠正了此前未及时将有关罢免和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行为。现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包括上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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