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及对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制度》等公司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2016年8月,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贷款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年。截至报告期末,该笔担保正常执行中,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000万元,担保余额为0。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明 梁坤 彭建云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