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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下属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090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5,485.14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事项尚未仲裁审理,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及全资孙公司东莞市森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森普”)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六份《仲裁通知书》等材料,现将涉及的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受理机构名称: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1403

向公司出具《仲裁通知书》等材料的日期:2018年8月20日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本次六起仲裁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仲裁通知书》文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事项起因仲裁事项诉求
(2018)深仲受字第1877号洪孟秋第一被申请人:倍泰健康 第二被申请人: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东莞森普 第四被申请人:方炎林 第五被申请人:李询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倍泰健康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借款期限18个月(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3、借款发放方式为申请人委托深圳市中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划转至倍泰健康指定的深圳市晟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借款利率为每月2.7%,利息按月支付。5、倍泰健康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逾期偿还借款的(包括本息),自逾期日起,每天按照逾期未付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等。 同日,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东莞森普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方炎林、李询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书》,为倍泰健康向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深圳市晟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同日,倍泰健康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018年1月24日起倍泰健康未再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4月17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倍泰健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未向申请人偿还该本息。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68万元(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4日计至2018年4月17日止);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8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1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 以上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46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8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18)深仲受字第1878号洪孟秋第一被申请人:倍泰健康 第二被申请人:东莞森普 第三被申请人:方炎林 第四被申请人:李询2017年2月23日,申请人与倍泰健康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2、借款期限16个月(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3、借款发放方式为申请人委托深圳市中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划转至倍泰健康指定的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4、借款利率为每月2.5%,利息按月支付。5、倍泰健康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逾期偿还借款的(包括本息),自逾期日起,每天按照逾期未付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60.4万元(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4日计至2018年6月23日止);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8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6月24日计至款项还清
《仲裁通知书》文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事项起因仲裁事项诉求
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等。 同日,东莞森普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方炎林、李询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书》,为倍泰健康向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同日,倍泰健康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 2018年1月24日起倍泰健康未再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4月17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未向申请人偿还该本息。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 以上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69.2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18)深仲受字第1879号洪孟秋第一被申请人:倍泰健康 第二被申请人:东莞森普 第三被申请人:方炎林2017年1月20日,申请人与倍泰健康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2、借款期限15个月(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3、借款发放方式为申请人委托深圳市中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划转至倍泰健康指定的深圳市群盛贸易有限公司。4、借款利率为每月2.5%,利息按月支付。5、倍泰健康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逾期偿还借款的(包括本息),自逾期日起,每天按照逾期未付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等。 同日,东莞森普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方炎林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书》,为倍泰健康向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1月20日,申请人向深圳市群盛贸易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同日,倍泰健康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20.3万元(利息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4日计至2018年4月20日止);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7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2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 以上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0.37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
《仲裁通知书》文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事项起因仲裁事项诉求
2018年1月24日起倍泰健康未再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4月17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未向申请人偿还该本息。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18)深仲受字第1880号洪孟秋第一被申请人:倍泰健康 第二被申请人:东莞森普 第三被申请人:方炎林 第四被申请人:李询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与倍泰健康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2、借款期限13个月(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3、借款发放方式为申请人委托深圳市中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划转至倍泰健康指定的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4、借款利率为每月2.5%,利息按月支付。5、倍泰健康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逾期偿还借款的(包括本息),自逾期日起,每天按照逾期未付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等。 同日,东莞森普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方炎林、李询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书》,为倍泰健康向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同日,倍泰健康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2018年1月24日起倍泰健康未再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4月17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未向申请人偿还该本息。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0.93万元(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4日计至2018年4月15日止);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13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16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 以上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23.06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18)深仲受字第1881号洪孟秋第一被申请人:方炎林 第二被申请人:倍泰健康 第三被申请人:东莞森普 第四被申请人:李询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与方炎林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3、借款发放方式为申请人委托深圳市中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划转至方炎林指定的深圳1、请求裁决第一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31.67万元(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4日计至2018年4月28日止);
《仲裁通知书》文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事项起因仲裁事项诉求
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4、借款利率为每月2.5%,利息按月支付。5、方炎林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逾期偿还借款的(包括本息),自逾期日起,每天按照逾期未付借款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等。 同日,倍泰健康、东莞森普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李询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书》,为倍泰健康向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同日,方炎林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2018年1月24日起方炎林未再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4月17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未向申请人偿还该本息。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6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29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 以上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57.67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018)深仲受字第1882号洪孟秋第一被申请人:方炎林 第二被申请人:倍泰健康 第三被申请人:东莞森普 第四被申请人:李询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与方炎林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4日)。3、借款发放方式为申请人委托深圳市中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划转至方炎林指定的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4、借款利率为每月2.5%,利息按月支付。5、方炎林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逾期偿还借款的(包括本息),自逾期日起,每天按照逾期未付借款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等。 同日,倍泰健康、东莞森普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李询与申请人签订《保证担保书》,为倍泰健康向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23.67万元(利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4日计至2018年6月14日止);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17万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6月1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 以上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78.84万元。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所有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通知书》文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事项起因仲裁事项诉求
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同日,方炎林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 2018年1月24日起方炎林未再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4月17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未向申请人偿还该本息。4、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三、本次仲裁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上述六起仲裁事项中,因洪孟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四封《民事裁定书》,

裁定结果如下表所示:

《民事裁定书》文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定结果对应的《仲裁通知书》文号
(2018)粤0305财保268号洪孟秋倍泰健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倍泰健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名下价值3,346万元的财产。(2018)深仲受字第1877号
(2018)粤0305财保269号洪孟秋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名下价值669.2万元的财产。(2018)深仲受字第1878号
(2018)粤0305财保271号洪孟秋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方炎林、李询名下价值223.07万元的财产。(2018)深仲受字第1880号
(2018)粤0305财保273号洪孟秋方炎林、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李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方炎林、倍泰健康、东莞森普、李询名下价值278.83万元的财产。(2018)深仲受字第1882号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090

根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8月7日出具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倍泰健康涉及被查封财产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查封财产名称不动产证号查封财产所有人查封申请执行人
1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192A房产一套粤房地产证莞字第2400762179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洪孟秋
2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192B房产一套粤房地产证莞字第2400762180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洪孟秋
3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192C房产一套粤房地产证莞字第2400762181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洪孟秋
4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192D房产一套粤房地产证莞字第2400762182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洪孟秋
5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192E房产一套粤房地产证莞字第2400762183号倍泰健康东莞分公司洪孟秋

公司已于2018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房产解除查封及被再次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对倍泰健康上述房产查封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房产查封对应的《民事裁定书》文号分别为(2018)粤0305财保268号、(2018)粤0305财保269号、(2018)粤0305财保270号、(2018)粤0305财保271号、(2018)粤0305财保272号、(2018)粤0305财保273号,查封日期:2018年8月2日,查封类型: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文号为(2018)粤0305财保270号、(2018)粤0305财保272号的民事裁定书。

四、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次仲裁事项尚未仲裁审理,裁决结果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

时无法估计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090

1、《仲裁通知书》2、《民事裁定书》3、《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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