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宜通世纪: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18

年6月29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1民初668号。因被告方炎林和李培勇未经宜通世纪同意先后向江海证券质押其所持有的宜通世纪限售股票,严重违反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利,因此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炎林、李询、李培勇解除所持有的宜通世纪股票的全部质押并支付3亿元赔偿金。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2018年7月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宜通世纪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

01民初668号和《送达回执》等材料。裁定结果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天河公安局”)已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穗公天立字【2018】0682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被告方炎林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现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因本次案件事实与天河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方炎林等涉嫌合同诈骗案为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决定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起诉,移送天河公安局一并侦查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天河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1、《民事裁定书》(2018)粤01民初668号2、《送达回执》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