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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1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赵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2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2017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于当日已获知审核结果,但直至11月23日才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认为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7]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二十一)的规定;认为赵宁作为公司董事长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延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宁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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