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所有对外担保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50,261.68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2.09%,均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担保21,325.25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担保50,5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担
保73,5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担保3,036.43万元;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德宏建材有限公司担保1,900万元。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三、关于补充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补充预计2018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补充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公司补充预计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补充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五街区、二期六街区项目的独立意见公司有计划的投资北新御龙湾五街区、二期六街区项目风险可控,且具备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加强市场研判,合理控制投资及建设进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北新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五街区、二期六街区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 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