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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补充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补充预计的2018年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符合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补充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五街区、二期六街区项目经核查,我们认为:在前期开发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公司有计划的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五街区、二期六街区项目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示范园整体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五街区、二期六街区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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