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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证券代码:300320 证券简称:海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邱建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66号)核准,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已向4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47,639,48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6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21,999,995.4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596,131.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403,864.38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7月2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8]B0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3万吨汽车轻量化铝合金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科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宁波科诺精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诺精工”)同华泰联合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诺精工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10122000791752。该专户仅用于科诺精工年产3万吨汽车轻量化铝合金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科诺精工、上市公司及专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科诺精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科诺精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科诺精工、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科诺精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科诺精工、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新、覃文婷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科诺精工、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科诺精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科诺精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科诺精工、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科诺精工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科诺精工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科诺精工、公司、专户银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科诺精工、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泰联合证券发现科诺精工、公司、专户银行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科诺精工、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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