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我们作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18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继续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绿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外国政府贷款沈阳环境改善项目再转贷协议”所涉及的9.4亿日元贷款中的6.5亿日元提供反担保。该笔9.4亿的日元实物贷款经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由沈阳市财政局提供担保,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承诺向沈阳市财政局提供反担保,其中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9亿日元,公司担保6.5亿日元。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担保余额2941.08万元人民币(报告期无新增
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沈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改善项目日元贷款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独立董事:
黄昌华、毛春景、龚巧莉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