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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2018年8月21日为授予日,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34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20元/股。

独立董事吴志坚刘春彦郭海兰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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