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年8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8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滁州德力晶质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0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
4、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特此说明。独立董事:安广实、王烨、张洪洲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