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梅月欣 苏启云 居学成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