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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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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24个月为锁定期(即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李廷波,原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4月30日离职;刘达,原深圳华侨城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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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7月8日离职。王虎,原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7月25日离职。拟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上述人员所持有的48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4.66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 刚 、 吴安迪 、 余海龙 、 周纪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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