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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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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李廷波,原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4月30日离职;刘达,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7月8日离职;王虎,原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8年7月25日离职。

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李廷波、刘达分别持有的200,000股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王虎持有的250,000股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的18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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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陈跃华、叶向阳、刘 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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