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向关联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股东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未发现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