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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刘斌生、刘丽丽所持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并拟同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我们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刘斌生、刘丽丽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对象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与公司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聘请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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