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8月20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2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8月19日下午15:00 至2018年8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1,924,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692%。
1、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4,261,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45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662,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4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438,6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30%。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48,30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反对598,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840,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68% ;反对59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48,30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反对598,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840,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68% ;反对59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48,30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反对598,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840,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68% ;反对59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43,44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2%;反对598,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840,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68% ;反对59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吴刚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3,026,061股,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1至3项议案的表决。
实际控制人潘叶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86,922,235股,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潘垣枝先生为侄叔关系,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第四项议案的表决。
股东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持有表决权股份120,960,000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潘叶江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股东,回避了上述第四项议案的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何广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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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