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钢股份”)独立董事,现对《新钢股份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实,新钢股份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办法(2013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