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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2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四)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6.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8.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9.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10.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3.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知情人身份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4.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

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

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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