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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安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事前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结合株洲的“中国动力谷”航空、电力机车、新能源汽车三大动力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的集群优势,聚焦产业所急需新材料及新产品的开发,深度联合行业优势资源,协同开展液态金属等新材料先进技术工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科研攻关,提供新技术产业化验证平台,提高公司新材料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8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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