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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液态金属应用领域的快速拓展能力,结合株洲的“中国动力谷”航空、电力机车、新能源汽车三大动力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的集群优势,聚焦产业所急需新材料及新产品的开发,深度联合行业优势资源,协同开展液态金属等新材料先进技术工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的科研攻关,提供新技术产业化验证平台,提高公司新材料产业整体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8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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