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望云煤矿分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调整的议案》、《关于所属煤矿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所属望云煤矿分公司西区生产区域已进入矿井末期,地质条件相对复杂,储量有限,服务于该工作面的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与其实际服务年限相差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矿井条件和生产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将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为17个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同时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638号)等文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对所属生产煤矿恢复按5元/吨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上述会计估计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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