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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发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总额度不超过4 ,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 孙蔓莉

孙 琦

王佐林

2018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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