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4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成都市环保局于2015年8月17日以《环境处罚决定书》(成环字
[2015]33号)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并罚款6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该处罚将导致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对公司收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对此影响作出准确判断,直至2018年5月9日才披露该处罚事项。同时,公司继续按月申请增值税退税,并在长时间未收到税务部门退税款的情况下仍核算计入退税收入,导致2016年年报及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分别多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340.75万元、150.98万元、669.47万元、1,067.31万元,对上述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2016年年报因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当年由盈利415.61万元变为亏损925.1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单位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计划对于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地吸取了教训
并认真总结经验。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积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强化勤勉尽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四川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向其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