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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8

为完善和健全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结合《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基础上协调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本规划的制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实际、规划发展战略、投资者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时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但2018年至2020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母公司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通过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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