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核心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8年8月16日